山东省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点击 47回复 0 原帖 2021-12-06 10:32

 

 一、文件背景

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划要求、工作流程和部门职责,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已建成居住区未配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2021年2月,全省启动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从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看,城镇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四同步”机制建立亟需出台具体文件规定。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推动《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落实落地,省民政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 号)等法规政策文件,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科规〔2020〕7号)有关要求,同时结合正在修订《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并认真学习借鉴北京、江西、云南等地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 号)要求,提高新建小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补足“15分钟生活圈”养老服务短板,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积极改善居家社区老年人的老年生活质量,提升全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让更多老年人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服务,享过安详、快乐、幸福的晚年生活。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六章23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监管、附则7章,主要聚焦“四同步”机制建立并发挥积极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具体工作流程,推出可操作性的工作举措。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部门职责。《办法》进一步强调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工作机制,明确了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具体职责,提出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设计的具体标准。


(二)细化工作流程和具体环节。一是规划环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建设标准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或划拨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决定书》时,应当同时与县级民政部门签订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设施配建移交协议。二是建设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三是竣工验收环节,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牵头验收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在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验收。四是移交使用环节,产权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同时一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县级民政部门纳入统一登记管理;产权不归政府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将设施纳入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已建成但尚未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设施产权方应当在本办法施行起1个月内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产权归政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竞争、委托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产权不归政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用于开展养老服务。


(三)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明确执法主体和惩戒措施,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一是对未按标准规划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未按标准配建及移交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执法的部门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是擅自改变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执法的部门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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