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布第四批违法违规广告典型案例

 
点击 52回复 0 原帖 2021-12-23 10:42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第四批违法违规广告典型案例。据悉,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对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强化广告导向监管,依法查处教育培训、医疗美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民生领域违法违规广告,持续治理规范广告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深圳市民泰工艺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7月在其淘宝网店“民泰工艺品”发布了含有“光荣在党50周年纪念”“建党100周年纪念”等内容的广告并销售相关标志徽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于2021年8月3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1万元。


香江缘商贸(广东)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7日至8月11日期间,在微信公众号“港兵俱乐部”发布了“驻港部队纪念酒”“驻港空军纪念酒”“驻港部队纪念定制酒”等内容的广告;于2021年7月15日至8月11日期间,在广州公交540、547路公交车的车身上发布了含有“香江缘致敬驻港部队海军”“香江缘致敬驻港部队陆军”“香江缘致敬驻港部队空军”等内容的广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0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20万元。


中山市眸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6月在其天猫商城网店“眸牧成人用品专营店”以不健康的形式发布了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广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40万元。


茂名市绿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1月起在其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心大厅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20万元。


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在其新浪微博“烯旺科技”发布了“烯时代产品广受市场的欢迎和认可,口碑广为传播、专供外事活动代表赠予外宾”等宣传内容,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于2021年7月27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10万元。


深圳饭来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9日至22日在其天猫平台网店“饭来旗舰店”发布“饭来炒菜机”宣传视频,其中含有“五花肉切成女朋友的样子”的广告宣传用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于2021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广州市越秀区树华教育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日至18日期间,设计制作易拉宝并发布了“祝贺张XX同学拿下OTIS最高荣誉总统奖学金……”的宣传内容,并在其分教点场所内利用易拉宝宣传“学生张XX获得奥蒂斯艺术与设计学院的得奥蒂斯校长全程奖学金9.2万美元”的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6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16万元。


深圳实惠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9日至7月23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中发布了“治疗癌症、增强人体抗病免疫功能、调节身体健康、提高人体免疫力、抑制肿瘤、抗衰老”等宣传内容,并在宣传海报栏中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5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茂名市碧桂园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6月起在其经营的“碧桂园天钻”商品房销售现场发布“碧桂园·天钻整栋出售会赚钱的克拉公寓”“碧桂园·天钻……城市塔尖圈层的商铺消费力紧邻学校、写字楼,高端住宅区聚合影响世界的菁英,擎动消费西粤路沿线作为茂名的富人区,汇聚众多大社区……”等内容的广告;在其《房源表》中对在售的新建商品房虚构“原价”,然后以折扣优惠的营销手段进行销售。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存在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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