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新形象标识:设计创意源自南宋古籍
8月1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简称“版权中心”)网站发布消息称,今年是版权中心成立25周年,为迎接这个重要的历史时刻,版权中心启动了形象标识征集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参与。在版权中心组织创作和参与各方共同努力下,经多轮创作完善,设计完成版权中心新形象标识,现予以发布。
该形象标识主体色调采用“地球蓝”和“中国红”,中文字体选用方正启功行楷,设计灵感源于宋代记载有版权保护内容牌记的古籍《东都事略》和世界地图,体现版权文化的历史性与国际性的有机结合。同时,在设计创作中融入中国的“中”字、“CCPC”英文缩写、版权标记©等元素,体现版权中心作为国家版权保护和服务机构的主体定位与职能。
据版权中心网站介绍,新形象标识的设计创意来源于南宋时期王称所撰《东都事略》一书,书中有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版权声明。新形象标识选取《东都事略》的繁体“東”字作为主要设计元素,体现了版权中心从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文化中认识版权,不断挖掘中国版权历史文化底蕴,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历史自觉,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推进版权事业创新发展。
据《中国版权杂志》此前刊文介绍,中国的版权保护观念产生较早,南宋出版的《东都事略》一书,书的目录页前就有一个“牌记”,或者是书的广告与声明:“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覆板,就是翻版。翻版,实际就是未经作者许可的盗版。该牌记通过报告上司(实际是官府)申请版权保护,明确地昭示了作品作者的出版发表权利。如果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它应当最早出现于中国。而且在我国宋代,确曾出现过对作者的创作性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就是版权保护。当然,宋代的版权保护也是有局限的。首先,版权保护是地域性的,没有全国性的统一保护;其次,版权保护是不全面的,国家没有颁布统一的版权保护政策文件,只有地方性保护政策。
此次发布新形象标识的版权中心成立于1998年。
公开资料显示,1998年,原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组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即中华版权代理中心)、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划归中心管理,同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将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认证,侵权作品鉴定,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移交中心负责。2015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合并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华版权代理中心)。201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华版权代理中心)转隶到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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