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新形象标识:设计创意源自南宋古籍

 
点击 866回复 0 原帖 2023-08-03 20:47

 

8月1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简称“版权中心”)网站发布消息称,今年是版权中心成立25周年,为迎接这个重要的历史时刻,版权中心启动了形象标识征集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参与。在版权中心组织创作和参与各方共同努力下,经多轮创作完善,设计完成版权中心新形象标识,现予以发布。


该形象标识主体色调采用“地球蓝”和“中国红”,中文字体选用方正启功行楷,设计灵感源于宋代记载有版权保护内容牌记的古籍《东都事略》和世界地图,体现版权文化的历史性与国际性的有机结合。同时,在设计创作中融入中国的“中”字、“CCPC”英文缩写、版权标记©等元素,体现版权中心作为国家版权保护和服务机构的主体定位与职能。



据版权中心网站介绍,新形象标识的设计创意来源于南宋时期王称所撰《东都事略》一书,书中有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版权声明。新形象标识选取《东都事略》的繁体“東”字作为主要设计元素,体现了版权中心从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文化中认识版权,不断挖掘中国版权历史文化底蕴,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历史自觉,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推进版权事业创新发展。


据《中国版权杂志》此前刊文介绍,中国的版权保护观念产生较早,南宋出版的《东都事略》一书,书的目录页前就有一个“牌记”,或者是书的广告与声明:“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覆板,就是翻版。翻版,实际就是未经作者许可的盗版。该牌记通过报告上司(实际是官府)申请版权保护,明确地昭示了作品作者的出版发表权利。如果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它应当最早出现于中国。而且在我国宋代,确曾出现过对作者的创作性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就是版权保护。当然,宋代的版权保护也是有局限的。首先,版权保护是地域性的,没有全国性的统一保护;其次,版权保护是不全面的,国家没有颁布统一的版权保护政策文件,只有地方性保护政策。


此次发布新形象标识的版权中心成立于1998年。


公开资料显示,1998年,原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组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即中华版权代理中心)、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划归中心管理,同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将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认证,侵权作品鉴定,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移交中心负责。2015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合并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华版权代理中心)。201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华版权代理中心)转隶到中央宣传部。


版权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作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承担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专有权登记等工作;承担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委托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与认证、重印国外期刊著作权合同登记、出版或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合同认证等工作;开展版权鉴定服务和网络版权监测、取证、维权及其他版权相关法律事务服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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