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印刷网

微信扫一扫

微信小程序
天下好货一手掌握

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微信关注
天下好货一手掌握

上海证监局连开四罚单,上海界龙被罚款百万

   2018-09-05 IP属地 上海2990
核心提示: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6号、47号、48号、49号),依法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6号、47号、48号、49号),依法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实业)、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界龙集团为界龙实业控股股东。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界龙集团除通过自有的“界龙集团”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外,还通过借用的“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其中费某娟分别为界龙实业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东;孙某波分别为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九大股东,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八大股东,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界龙集团”、“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界龙实业提供的《关于股东之间相关关系的征询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界龙集团向界龙实业隐瞒其通过“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的行为导致界龙实业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界龙集团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上海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界龙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界龙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费屹立作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是界龙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两项合并处理,对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费钧德作为时任董事长,是界龙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海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费钧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互联网转载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51myprint.com/news/show-11288.html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tekeyzhang@163.com。
 
更多>同类找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找资讯
点击排行
信息二维码

手机扫一扫

快速投稿

你可能不是行业专家,但你一定有独特的观点和视角,赶紧和业内人士分享吧!

我要投稿

投稿须知

版权所有:上海龙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1800081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