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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纸企多次受环保违法举报

   2018-11-22 IP属地 上海4170
核心提示:经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金平分局于2018年6月14日、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监测报告》(
   经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金平分局于2018年6月14日、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Q字[2018]002S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锅炉在使用时排气口外排的烟气中污染因子烟尘(折算后浓度为187mg/m3)、二氧化硫(折算后浓度为165mg/m3)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A区燃气锅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Q字[2018]002S号)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局于2018年9月18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金罚告字〔2018〕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于2018年9月25日递交《申请书》,称腾发纸业自承包经营权以来,发生过重大火灾损失严重,至被查处停产前后加起来才经营1年9个月,至今保险公司也无赔偿,且拖欠供应商货款无法付还;锅炉废气超标不严重,也有经过设施净滤,恳请我局谅情从轻处理。
 
   你单位此次锅炉废气烟尘超标5.23倍,二氧化硫超标2.5倍,但你单位(原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前因“废气超标”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11月9日被我局行政处罚,且多次受到环保违法举报,社会影响面广,具备《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从重处罚的情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情节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佰万元正。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汕头建营支行(地址:市长平路15号)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6100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行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金平分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电话:88979041。
 
   你单位如对以上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邮编:515037;联系电话:0754-88988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并上访的;(六)行政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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