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该货物实际为再生过程中缺乏质量控制的不合格品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前,案件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日前,江苏省内两家企业分别向南京海关隶属金陵海关驻新生圩办事处申报进口乙烯-丙烯共聚物再生颗粒50.1吨和50.8吨,两批货物境内收货人不同,但境外发货人、品名规格、船名航次均相同且提单号接近。经前期风险分析,关员在现场查验发现,货物明显存在非树脂固态杂质,外观呈非均质颗粒状,具有较的固体废物特征。
经鉴定,该货物实际为再生过程中缺乏质量控制的不合格品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前,案件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