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快递方式送达至公司的《执行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孟金权与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吴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法院向公司(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现因公司(第三人)未按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时限要求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对第三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3,622,884.04元。
皇台酒业已屡次拖欠彩印厂钱款长达四年
甘肃皇台酒业与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的纠纷可追溯到2015年。2015年9月,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将皇台酒业起诉至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因是2013年5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向皇台酒业提供了总计34777806元的包装物,皇台酒业仅支付了18750280元货款,尚欠货款16027526元。
2015年5月13日,皇台酒业向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1372万元。2016年9月,因皇台酒业未支付欠款,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将其告上法庭。
2016年12月23日,该案一审判决皇台酒业支付上述金额,随后皇台酒业不服判决进行上诉。上诉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皇台酒业合计欠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16434154.50元,双方就具体还款事宜进行了和解,同时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撤诉。但和解后,皇台酒业在支付232万元后仍未按和解内容支付余款。2018年7月,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皇台酒业向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支付欠款14114154.50元。
对于此次执行还款可能造成的影响,皇台酒业表示,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公司应计提预计负债15205094.42元,其中2017年年末计提预计负债10125154.50元,在2018年计提预计负债5079939.92元,本次《执行裁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