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12月6日,恩平市环保局以《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知恩平市鹏翔纸品厂,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决定。
2018年12月7日,恩平市鹏翔纸品厂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核,恩平市环保局认为违法事实明确,该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对其处罚款10万元。
在当前环保持续高压的情况下,纸品厂出现任何违反环保的行为都会被处罚,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定要严肃对待环保问题,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不然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