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GB/T 161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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