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将该项标准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业内专家学者研究并积极提出书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7日前。
据了解,印刷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容易产生包括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及颗粒物等的大气污染物,其中颗粒物产生量较少,VOCs 为主要污染物,且大多为有毒物质。VOCs 在太阳光的照射下会生成二次有机颗粒物和臭氧,是PM2.5 和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
针对印刷工业存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目前,在国家层面,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以下简称大气综排标准)。 我国广东、北京、上海、天津、河北、重庆、四川、陕西、山东等省市的印刷企业分别执行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
然而现行的环保标准不可避免的存在以下问题:1.现行排放标准对印刷工业的针对性不强;2.现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宽松,不利于行业发展;3.现行标准不能支撑当前我国对于工业 VOCs 全过程控制的要求。因此,加快制定新的环保标准,加强印刷工业的全过程污染控制,有效控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迫在眉睫。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在污染物监测方面,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等规定执行。
另外,排放标准还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涂料、光油、清洗剂等含 VOCs 原辅材料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方法标准如下所示:
以上政策标准引用参考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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