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现,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作明仁”)的名仁苏打水包装箱的外观设计专利201130073413.X(以下简称“名仁专利”)无效的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驳回了焦作明仁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1、焦作明仁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11日,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友趣”)法人周建鹏针对名仁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名仁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030251215.3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2:专利号为200930118309.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3:名仁苏打水包装箱展开图及其印刷合同、发票以及销售合同、发票的复印件,共18页。
2016年11月,经过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将名仁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①形状相同,比例基本相同;②主视图面文字排列形式相同,字体基本相同;③左视图、右视图各部分排列设计基本相同,均为左上部为较大文字,其他部分排列有较小的说明文字及标识性图案,且各部分内容排布形式、相对位置基本相同;④俯视图图片内容基本相同,文字等各部分排列设计大致相同。
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①名仁专利主视图、俯视图及左右视图中较大的中文字标识为两个字,对比设计为三个字;②名仁专利俯视图底部有一横排文字,对比设计俯视图为右下部有文字,且该处文字排列形式有所不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包装箱类产品形状采用长方体的较为多见,设计要点一般在于表面图案内容及文字布局等。虽然焦作明仁公司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名仁专利与对比设计内容有所区别,但文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名仁专利与对比设计各个视图面文字布局、字体、图案内容均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部分文字数量及位置,均为局部细微差异,焦作明仁公司所称的加黑加粗并未产生明显视觉差异;对于二者俯视图中的山岩瀑布图片,由于包装箱类产品表面的图案设计空间较大,在二者所示图案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即使采用的均是同一著名风景的照片,仍然给人非常相似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名仁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名仁专利权全部无效。焦作明仁不服认定,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焦作明仁的诉讼请求。焦作明仁依然不服判决,随后上诉至北京高院。2020年2月28日,北京高院做出判决,仍然驳回焦作明仁的诉讼申请。
2、名仁苏打水每年销量超过7亿瓶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北京市场中,名仁苏打水仍然使用上述案件涉及的专利包装。该包装箱为名仁苏打水一款经典包装箱,具有很高的辨识度。
值得一提的是,好友趣名下同样生产一款名为“名趣”的苏打水,该品牌的苏打水包装箱、包装瓶与焦作明仁旗下的名仁苏打水的包装箱和包装瓶极为相似。
资料显示,焦作明仁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主要生产药品、保健食品、饮料(含固体饮料)、糖果制品、代用茶等产品的企业。2008年,焦作明仁进入苏打水领域,并成为其重要收入来源。名仁苏打水凭借着低价优势,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销售网络已扩展至全国300多个城市,联手1000多家经销商,每年销量超过7亿瓶,如果以每瓶3元计算,仅名仁苏打水年销售收入超2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