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长沙市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已达260万吨左右。《条例》由长沙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起草,市城管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市人大法制委、环资委提前介入相关工作。
《条例》共十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保障和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十个部分。
《条例》将长沙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并对大件垃圾的管理作了规定。可回收物指纸类、塑料器具、金属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有害垃圾指家用化学品,含铅、汞、镉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厨余垃圾指菜叶、剩菜剩饭、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的场所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指前三项之外的废弃物。家具、家用电器等整体性强、体积超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废弃物,称为大件垃圾。
鉴于目前城区、农村集中居住区与农村散居区在生活模式、经济条件、管理力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现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条例》规定,农村村民散居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因地制宜确定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模式。
在处罚方面,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以上200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分类清运或者转运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设专章对长沙与株洲、湘潭探索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研协作、协同建立生活垃圾协作处理等作了规定,通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助力长株潭一体化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两型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