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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拟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2020-08-17 IP属地 上海哈尔滨环境局2630
核心提示: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哈尔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全面落实国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哈尔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
 
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大“六保”“六稳”工作力度,以保促稳、稳中求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基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我局起草了《哈尔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将《哈尔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8月11日--8月17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提出意见(http://www.harbin.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西配楼425室(邮政编码:150021),并在信封上注明“哈尔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bjspb@163.com
 
附件:《哈尔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
 
哈尔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范行业污染治理,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助力“六稳”“六保”,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改革的精神实事求是处理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坚持规范为主、限期整改、帮扶指导,推进环境管理机制与方式创新,推动企业依法、合规、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新老有别,分类处理。结合国家启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的机遇期,开展行业清理整顿,对新改扩建项目参考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历史遗留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采取参考环境影响后评估方式确准允许排污条件,纳入正常管理;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排污许可条件的依法取消排污资格。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区、县(市)政府对本地区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领证、按证排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发证、依证监管。
 
(三)统筹兼顾,实现共赢。统筹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生态环保工作,创新管理方式,优化管理机制,扶持符合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完善环保手续、规范运营行为、增强发展动能;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减少环境污染,实现以高水平保护助推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坚持以清理整顿为基础,做好既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统筹兼顾清理整顿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按照“一企一策”和监管网格,对既有排污单位“回头看”开展全面清理,督促其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做到按证排污、合法运营,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
 
1.清理整顿时限
 
清理整顿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已获得排污许可证或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以许可证中规定的整改事项期限和限期整改通知书的限期为准。
 
2.清理整顿种类
 
(1)禁止类
 
对位于各类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等法律法规规定禁建区内的,属于落后产能淘汰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法提请有权限人民政府予以关停。
 
(2)豁免类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2020年本,试行)>的通知》,属于豁免类的,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申请排污许可登记。
 
(3)后评价类
 
本方案发布前已经投产,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问题的,参照环境影响后评价模式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核定排污量,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对设施不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并联网、存在不能达标排放等问题的,立即责令整改,确保达标排放。清理整顿结果于2020年12月31日向社会公布。
 
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督促企业进行变更,将清理整顿结果纳入许可证管理内容;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清理整顿结果公布后,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办理时间截至2021年1月31日。
 
3.其他要求
 
存在信访问题的排污单位不在清理整顿范围内。豁免类排污单位按照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登记,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其他生态环境责任和义务。
 
(二)坚持环评、验收与排污许可各项制度有机衔接,确保新建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排污。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单位,督促其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1.申请与受理
 
排污单位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同时,应提交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证明材料、验收计划(包括试运行);核发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
 
2.审核与许可
 
核发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经审核符合核发条件的排污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排污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开展设备调试、组织自主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后,换领排污许可证。
 
(三)坚持排污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切实强化证后监管。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污单位开展拉网式再梳理再排查,不留死角,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环境日常监管等数据,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强化证后监管,督促排污单位按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填报;对清理整顿及整改时限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依法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智大勇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姜滨担任,成员由各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副巡视员彭旭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情况汇总上报,并对清理整顿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二)强化帮扶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应切实从减轻疫情影响,稳企业、保民生方面入手,加强政策指导,建立帮扶机制,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以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排污单位主体作用为根本,通过行业治理,积极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守法,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循环。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把生态环境执法作为排污许可制落实落地的重要兜底,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的核心地位。对清理整顿任务完成后,依然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对经过整改仍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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