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距今已有将近两年时间了,但是不少企业对于企业类别区分还是存在不少疑问。
据《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例如:一家企业主要从事废塑料造粒项目的企业,利用废塑料编织袋,通过破碎-清洗-甩干-造粒工序生产再生塑料颗粒。拟上项目产能初定为1万吨/年,按照《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司最终产品为塑料颗粒,前步破碎、清洗只用作该1万吨塑料颗粒生产线的预处理工序,不用来处理其他废塑料,那么,这家企业类型应属于“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还是“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呢?
根据该企业工艺路线判定,为再生造粒类企业。此外,根据《规范条件》,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值得注意的是,《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对规模的要求是对要申报行业规范的企业的强制要求,不申请行业规范的企业无此项强制性要求,并非针对全行业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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