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昭宣纸业有限公司(原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QLGWA49
详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南区经二路东
法定代表人: 张岩
2021年9月10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检查组对内蒙古昭宣纸业有限公司(原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的反馈意见,2021年9月11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十大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要求提交2021年第一、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证照片和调查报告等凭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字〔2021〕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给予警告一次;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2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_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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