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产品质量的法》等法规的规定,作为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是个方面的内容: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应当予以标明。
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标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10.条形码——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明确规定,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都必须实行条码化。
包装设计中的特别规定
1.玻璃瓶装啤酒要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期,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上要求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
2.“鲜”字不能随便用新规要求:凡是经热加工处理的预包装食品,其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鲜XX”。消费者常饮用的、被加温到75℃-80℃的巴氏奶和经过137℃瞬间加热消毒的常温奶都不能在称为“鲜牛奶”了。
例如:有些商家将只加入部分果汁的饮料称为“鲜果汁”,今后“鲜”字可能在多数果汁饮料的标签名称上消失。
3.“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等劝酒警示语要印上酒瓶根据规定,酒精浓度大于0.5度的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等包装上,要有类似于“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车”、“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酒警示语。这次饮料酒标签要求标注警示语的规定,属于国家对产品的强制标准。
食品包装设计的相关法规
2006年10月两项新版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正式实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均不得上市销售。
1.标签取名必须真实新规要求:在标签上可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等,但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的常用名称。
例如:“优酪乳”标签旁应用同样大小的文字,标出其真实属性名称为“酸牛奶”。
2.外文应比汉字小新规要求:除了注册商标,食品预包装必须使用规范汉字,而同时使用的拼音、外文或晒书民族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例如:进口食品外包装大于20平方厘米的,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厘米。标签中的汉字与外文必须严密对应,且汉字不得小于相应的外文。
3.不能胶粘生产日期新规要求:食品必须标出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通过出厂检验的日期;生产日期应标明所在包装的具体部位,不得采用笼统的“见外包装”。
例如: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封罐、杀菌、冷却后的日期是2005年5月1日,其检验需要5天,却将生产日期打印为2005年5月10日。最后,它在5月8号就已经摆在零售商店销售了。这种情况就是虚假的生产日期,企业应受到惩罚。为防止经销者改动生产日期,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必须打印或者印刷在包装上,而不能用一张胶纸直接粘贴上去。
4.转基因食品须注明新规要求:凡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转基因食品”。
例如:常见的转基因食品主要有大豆粉、大豆油、玉米油、油菜籽油、油菜籽粕、鲜番茄和番茄酱等。
使用转基因大豆制取的油,其标签上也应标有“转基因大豆油”字样。
5.暗示功效的语言不能使用新规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必须标识营养成分,即营养标签。不得标示的内容包括: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等内容。
例如:不能在食品标签上标注“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疗”、“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廷食品”及其他类似语;也不能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6.防腐剂写具体名称新规要求:食品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过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例如:水在饮料中占很大比重,今后必须标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或规定代码。
新规要求:婴儿配方奶粉应标明营养素、热量、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等。
7.产品名称和字号要统一新规要求:进一步强化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不允许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欺骗消费者。
例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和“饮料”应使用同一字号,不能利用标签迷惑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