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苏苏太高应急罚﹝2022﹞5号处罚决定书,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对泰行包装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违法事实:2022年 2月 24日,太仓高新区安环局执法人员在对泰行包装科技(太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B 厂房成品区,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 1 批)》,涉及“0309 储存场所易燃、可燃、有毒物料泄漏、燃烧”,属于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现场检查时该风险点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
2022年3月24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太市监处罚〔2022〕高048号处罚决定书,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员工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叉车安全操作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对泰行包装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记者 杨登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