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新闻发布会,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并发布了10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含: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诉某纸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案情吧!
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通过私设暗管向螳螂川直排生产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1081.5021万元,不仅污染环境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接报后经审查认为某纸业公司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直接责任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万元;判处该公司罚金200万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因涉及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西山区河湖长办将情况通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接报后,经审查认为某纸业公司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并组成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联合办案团队,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协同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经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公司直排生产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进行鉴定,共需赔偿人民币1081.5021万元。经西山区院调查,本案中存在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某纸业公司及3名股东应对环境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7月,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追究某纸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直接责任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某纸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万元、鉴定检测费12.95万元,合计1094.4521万元,公司3名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足公共利益保护职能
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直接责任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万元;判处该公司罚金200万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