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勤 祝小霖)国家新闻出版署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过建设一批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深化印刷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推动印刷业改革创新,更好承担宣传思想工作使命任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通知指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自觉推动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创新突出、技术领先、管理先进、供给优质、安全发展的现代化印刷企业。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建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示范引领、有进有退、统筹兼顾的原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统筹布局和认定管理,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
通知明确了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应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两年以上(含两年),并具备社会效益优先、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动能强劲、供给质量优良、人才队伍过硬、内部治理科学等6项基本条件。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分为保障支撑类、创新引领类、智能制造类、专业特色类等4类。
通知强调,国家新闻出版署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对国家印刷示范企业进行考核,随机开展现场检查、质量抽查,发布公告对合格的进行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和摘牌。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应提交年度研究报告、主动分享发展经验、带头破解行业难题、主动承接重大任务,充分发挥引领辐射示范作用。
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认定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到2022年12月31日失效,企业可按新办法重新申报。